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应该将交易经手费的( )纳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答案】:C考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投资者要求的风险补偿包括哪些内容?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2022
证券公司缴纳基金一定比例的营业收入,是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主要有三项:一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照20%计提的交易经手费;二是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行情论坛)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发行市场的三个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什么
发行市场的三个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者和证券承销商。发行者的证券发行规模和投资者的实际投资能力决定着发行市场的证券容量和发达程度,同时为了确保发行事务的顺利进行,是发行者和投资者都能顺畅的实现自己的目的,成功和包销证券的中介发行市场,待发行者发行证券,并向发行者收取手续费用。这样发行市场就以承销商为中心,一手联系发行者,一手联系投资者,开展证券发行活动。
国内的投资者保护机构都有哪些?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简称“投保局”),已在2011年底正式成立,目前已经开展工作。作为证监会内设机构,投保局负责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主要职责包括八方面: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投保基金将纳入投保局据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保基金”)将纳入投保局,投保基金为财政部全额预算拨款管理单位。投资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原本由其负责 。投保基金官方网站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并于8月30日注册成立,为国有独资的保护基金公司,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投入运作后,其每年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新股发行时申购资金冻结时产生的利息。2011年新股发行冻结资金共计17.83万亿元。投保基金虽是非营利性机构,但其性质为公司。主要职责是筹集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处置问题券商等,同时承担投资者的教育和诉讼纠纷等职能。投保基金总经理庄穆在参加投资者保护网基金频道线上座谈会上表示,投资保护局的下一步方向主要是建立投资者纠纷的调解、仲裁机制。要转变对于投资者保护理念的认识,改变以前过于重视金融机构而忽视投资者的诉求。投资者保护部门的设立要追溯到2010年。当年央行即提出效仿美联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想,但该设想在业内始终未被全面认同。从目前推出的结果看,最终仍是沿用了“一加三”的分业管理框架。除了证监会的投保局以外,据媒体报道,保监会下设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也已成立。保监会、证监会已下设保险保障基金和证券投资保护基金,银行业协会下亦有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投资者保护机构有哪些
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规定1、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1)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2)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3)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证券公司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3、拒绝提供、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二、分类(一)划分标准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1、专业投资者: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普通投资者(举证倒置):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征集投票权制度1、征集人:董事会、独董、持有1%以上表决权股份股东、投资者保护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3、禁止有偿征集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不可以收手续费。4、违规损利要担责: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促进现金股利制度1、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2、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投资者投资基金的资产都受到了什么保障?
投资者保护基金或称投资者赔偿基金或投资者补偿基金,是指一种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出现支付危机、面临破产或倒闭清算时,由基金直接向危机或破产机构的相关投资者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保障机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金。如果证券公司倒闭破产,并且因为挪用客户资产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那么保护基金会按照规定比例补偿投资者的一部分损失。该基金初始资金来自于国家划拨,并逐渐过渡为由券商提供。目前中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向券商收取的资金根据该券商的信用等级由低到高分别按营业收入的0.5%-5%征收。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可以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扫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市场稳定性的确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客户资产风险应对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净资本监管和客户资产分隔监管,并建立以投资者保护为重心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之外,投资者保护基金以相当于客户资产保险的方式,为客户资产安全构建起最后一道屏障。各国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制度基础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法律规范和自律规则两种。实际上相当于用财政拨款为投资者保护基金垫付了补偿金额,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为后者提供了部分启动资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主要职责?
顾名思义,是保护投资者的。但现阶段往往用来救济危机券商,因为他们破产意味着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花钱买机制 600亿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方案剖析“国家确实是准备用600多亿资金成立‘证券投资保护基金",但它的宗旨是为了建立券商退出机制,而不是为了拯救券商。”央行金融稳定局一位官员如此说。 他在谈到国家出台“证券投资保护基金”的背景时称,高危券商的风险积累危及整个行业的地步,粗略估计资金窟窿至少上千亿,虽然形成原因极为复杂,但“国家必须要面对这个问题”。 破洞是如此之多,几乎颠覆整条大船,“此时要做的当然是堵住最大的漏洞。”这位官员称,此种情况之下,政府的决策选择不能一拖再拖,需痛下决心,根治顽症。 而政府解决危机的思路,据他介绍——今后高危券商一定要退出,破产清算,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资产;违规券商高管该抓的抓,要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 他归纳说,这个基金的意义有三,其一,保护中小投资者;其二,建立券商的市场退出机制;其三,通过退出市场和惩治犯罪,建立起券商的约束机制。 “花钱买机制” 中国证券市场问题重重,十余年来矛盾日积月累,逐渐酿成今天的系统性风险。整个市场对证监会的质疑声一直此起彼伏,现在愈演愈烈。对此证监会几乎沉默。 撇开问题的成因不谈,可以肯定的是,这是一场涉及整个行业的信用危机,问题如此复杂,决非证监会一己之力可以扭转乾坤。 十余年来,解决中国金融机构的重重问题都离不开“钱”,当问题严重到无法回避之时,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角色不得不无奈登场。 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倒闭,央行分别拿出15亿和14.5亿再贷款用于弥补客户保证金缺口,南方证券行政接管,央行提供再贷款80亿,辽宁证券被托管,央行提供再贷款20亿。 接下来还有闽发证券、汉唐证券以及德隆旗下的三家证券公司,央行需要提供再贷款数目是多少,人们无法猜测。事情到此还远没有结束,接踵而至的还有数十家券商,“中国券商在几年内重组、处置和关闭一半都不为过。”财政部金融司一位人士说。 “拿国家的钱源源不断地输血,什么时候是个头?”央行稳定局上述官员说,“国家的钱都是老百姓的钱,政府为高危券商买单冒着严重的道德风险。” 当此局面,买单善后显得并非最为紧迫,建立一个健康的机制,已在政府高层内达成共识。 此次央行身影的出现所包含的意义绝非仅是市场上之前流传“花钱买稳定”。这位人士强调说:“这600亿可以看作是我们改革必须要付出的代价,是‘花钱买机制"。” 他表示,为建立“证券投资保护基金”,财政部与央行将会首先拿出一部分钱来,财政部出部分资金,作为该“证券投资保护基金”的注册资本金;央行提供数百亿的再贷款作为该基金的铺底和流动运营资金。 这笔资金将与以往不同,央行不希望此笔再贷款又石沉 大海,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每一个接受救助的问题券商必 须签订贷款合同,同时由证监会督促偿还。 基金将以市场化运作 央行人士说,这个“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将会借鉴美国和日本的证券投资保护基金运作方式,按照市场化手段操作,建立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央行、财政部、证监会三家将分别派人监督基金的运作。基金“不是放在证监会名下,由证监会单独决定如何使用”。 “每一笔资金的运用都需进行讨论。”他说,“只有在关闭、处置券商时才能动用这笔资金。” 目前资金的规模初定在600多亿,未来还可能视情况增加。此前有消息称,财政部可能会出资100亿人民币作为资本金,这一猜测的来源是,由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收取的新股发行申购资金节假日冻结期利差,目前存于财政部专用帐户下,这笔资金规模为100亿左右。 实际上财政部对拿钱去拯救券商早已深恶痛绝。财政部金融司的一位人士说:“财政的钱都是纳税人的钱,如此拿来解决一些公司高管造成亏损,我们如何向纳税人交待?”他坚决不同意财政插手解决券商问题。 央行官员称,财政部出资数额和央行再贷款规模还需进行商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财政部提供的资金只会占到很小的比例。 “央行的这笔资金将起到一个蓄水池的作用,以后其他后续资金将陆续注入,不过不再是央行提供的资金了。”他说。 多数细节目前还没最终敲定,但是这位人士透露说,监管层已经为这个基金考虑了七八条“筹钱的渠道”。 其一,财政部将印花税中的一部分拨付给基金; 其二,每个券商都将成为这个基金的会员,缴纳“会费”,一旦有券商出局,每个会员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资金; 其三,遭到关闭和处置的券商,自身仍拥有一些营业部和客户资源,出售这些资产的收入,纳入基金。 另外,也可对出局券商的牌照进行拍卖,如有愿进入这一领域的外资或内资投资商,将买一部分单,拍卖所得也纳入该基金等等。 “很多事情还在酝酿当中”,他说,可以肯定的是,“这笔钱必须要还。”基金将“建立一整套办法,以保证归还央行再贷款的资金来源”。 目前该基金的相关条例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之后三部委将把确定方案正式上报国务院,估计“证券投资保护基金”将在明年正式亮相。 为保护这笔资金不会被挪用,三部委商议,所有款项必须由第三方托管,即选定一家银行。 挪用保证金将被判刑 相对于怎么样“堵窟窿”来说,如何杜绝窟窿的产生显得更为重要。怎样打造全新的券商监管体系,是监管层比筹措“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违规的人占大多数的时候,一定是制度出了问题。”央行官员说。 几年来,证监会一直没能找到一个合适的途径解决券商挪用保证金问题。2001年颁布的3号令中已经明确规定,将券商的自有资金帐户与客户保证金帐户完全隔离,并要求将挪用保证金的巨额漏洞尽快补上,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003年,一个反洗钱的政策——央行5号令无意中对券商的保证金账户进行了规范,结果引起轩然大波。 今年8月30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对证券公司结算备付金帐户进行分户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券商真正实施分户管理。 另外,证监会还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券商向证监会上报的日报表中必须将自营、委托理财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分开。 这一措施和去年开始证监会就力推的保证金独立存款制度为防止挪用保证金形成“双保险”。 “央行给南方证券提供的再贷款,为防止被挪用,全部存入了第三方——建设银行,这就开了第三方存款先河,以后第三方存款制度将在券商全行业普及。”央行金融稳定局这位人士说。 今年4月30日,南方证券与建设银行共同实施的保证金银行存管方案正式上线运行。“今年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工作将覆盖50%的券商,明年所有的券商将全面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 除此以外,消息人士透露,为了加大打击力度,最高法院牵头,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央行正在合力研究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刑法适用问题。 根据统计,十余年来,不断违规的券商和信托投资公司关闭和重组后,总共只有几十名高管人员受到法律的惩处,这与全行业的严重违规状况极不相称,并在极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违规事件的发生。 但事情已经悄悄有了变化,南方证券被行政接管后,有大概20多名高管被抓,这已经表明了政府态度的转变。 管理层痛定思痛,在寻求高法的司法解释后,挪用客户保证金将会被列入刑事犯罪,并遭到严惩。所有被托管和处置的问题券商,负有责任的高管将难逃法网。 监管部门应当披露更多信息 为了建立起券商的退出机制,监管者一直提倡投资者要对券商有所选择,以便能够自然地做到优胜劣汰。央行这位人士认为,目前政府公布的信息极不对称,实际上阻碍了投资者的选择。 他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对证券公司进行评级,并且披露评级和风险情况,“政府也不能把什么事情都当作‘机密"处理”。 券商给人的感觉一直是遮在重重面纱之后。目前在公开条件下,除了两家上市公司中信证券(600030)和宏源证券(000562)以外,投资者无法找到券商的相关资料,唯一可循的途径就是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看到有会员资格的券商定期公布财务数据,但这也并非是公开信息,而且有会员资格的券商只有80多家左右。 “即使看到了财务报表,它的真实性又有多少呢?”券商财务报表大部分都经过了浓重粉饰,此话并非虚言。一位券商老总曾对记者说:“为了做这么一份年报,真是绞尽了脑汁,头发白了好多。” 央行一位人士透露,证监会目前的高危券商名单实际上有30多家,这里面尚不包括已经被处置的券商。这份名单对证监会来说是高度机密,证监会对此守口如瓶,“就是对央行也不说”。
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印花税征收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规定:“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若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能直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构是什么
若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能直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机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措施之一。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好。1、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30日,是由国务院出资设立,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2、2005年8月30日,投保基金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由国务院出资,财政部一次性拨付注册资金63亿元。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哪些公司的股票?为什么会选中这些公司?
还有哈药股份600664,华润双鹤600062,……都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前十大股东出现。获得股票的方式并非从二级市场买入,而是在当初这些公司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时获得的股票。这些公司重组成功继续上市,而分配的股票就留在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估计在没有特殊事件触发的情况下,这些股票也永远不会卖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什么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全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登记成立,由国务院独资设立,证监会、财政部、央行有关人士出任董事,与2005年9月29日正式开业,又被简称为中投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2、按照章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重大决策,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资金,并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3、保护基金公司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企业法人,主要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护基金公司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 4、为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筹集、管理和运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
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是( )。 A.社保基金理事会B.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C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分别有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还有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以及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最后还包括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是监管制度的创新,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 )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A.社保基金理事会 B.证券业协会
【答案】:C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所以,本题答案为C。
证券公司应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 )代扣代收。
【答案】:B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代扣代收。
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 )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答案】:C考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是什么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什么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保护基金的主要用途是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主体中,以下不属于犯罪主体的是( )。
【答案】:D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主体中,不属于犯罪主体的有( )。
【答案】:D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以下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列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D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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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投资者(原本第4版)》([美] 本杰明·格雷厄姆)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Ppu1bO7jMxlEJ7gjo1hOAA 提取码: 5zyv书名:聪明的投资者(原本第4版)作者:[美] 本杰明·格雷厄姆译者:王中华豆瓣评分:8.3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年份:2016-3页数:336内容简介:这是一本证券投资实务领域的世界级和世纪级的经典著作,自从1949 年首次出版以来,在股市上一直被奉为“股票投资圣经”。它是根据格雷厄姆英文版原著1973 年第4 版的中译版。股神巴菲特特为本书撰写的序言和评论是本书的一个亮点。本书首先明确了“ 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指出聪明的投资者当如何确定预期收益。它着重介绍防御型投资者与积极型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策略,论述了投资者如何应对市场波动。该书还对基金投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的关系、普通投资者证券分析的一般方法、防御型投资者与积极型投资者的证券选择、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本书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全面体现了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思想,为普通人在证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执行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者简介: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1894~1976)美国经济学家和投资思想家,投资大师,“现代证券分析之父”, 价值投资理论奠基人。格雷厄姆生于伦敦,成长于纽约,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著有《证券分析》(1934 年) 和《聪明的投资者》(1949 年),这两本书被公认为“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投资圣经”,至今仍极为畅销。格雷厄姆不仅是沃伦u2022巴菲特就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导师,而且被巴菲特膜拜为其一生的“精神导师”,“血管里流淌的血液80% 来自于格雷厄姆”。格雷厄姆在投资界的地位,相当于物理学界的爱因斯坦,生物学界的达尔文。作为一代宗师,他的证券分析学说和思想在投资领域产生了极为巨大的震动,影响了几乎三代重要的投资者。如今活跃在华尔街的数十位上亿的投资管理人都自称为格雷厄姆的信徒,因此,享有“华尔街教父”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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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投资者(原本第4版)》([美] 本杰明·格雷厄姆)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lgJdiklEh_ZvMRaG2Dx3Ng 提取码: m2x2书名:聪明的投资者(原本第4版)作者:[美] 本杰明·格雷厄姆译者:王中华豆瓣评分:8.3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年份:2016-3页数:336内容简介:这是一本证券投资实务领域的世界级和世纪级的经典著作,自从1949 年首次出版以来,在股市上一直被奉为“股票投资圣经”。它是根据格雷厄姆英文版原著1973 年第4 版的中译版。股神巴菲特特为本书撰写的序言和评论是本书的一个亮点。本书首先明确了“ 投资”与“投机”的区别,指出聪明的投资者当如何确定预期收益。它着重介绍防御型投资者与积极型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策略,论述了投资者如何应对市场波动。该书还对基金投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的关系、普通投资者证券分析的一般方法、防御型投资者与积极型投资者的证券选择、可转换证券及认股权证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本书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全面体现了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思想,为普通人在证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执行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作者简介:本杰明·格雷厄姆(Benjamin Graham,1894~1976)美国经济学家和投资思想家,投资大师,“现代证券分析之父”, 价值投资理论奠基人。格雷厄姆生于伦敦,成长于纽约,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著有《证券分析》(1934 年) 和《聪明的投资者》(1949 年),这两本书被公认为“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投资圣经”,至今仍极为畅销。格雷厄姆不仅是沃伦u2022巴菲特就读哥伦比亚大学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导师,而且被巴菲特膜拜为其一生的“精神导师”,“血管里流淌的血液80% 来自于格雷厄姆”。格雷厄姆在投资界的地位,相当于物理学界的爱因斯坦,生物学界的达尔文。作为一代宗师,他的证券分析学说和思想在投资领域产生了极为巨大的震动,影响了几乎三代重要的投资者。如今活跃在华尔街的数十位上亿的投资管理人都自称为格雷厄姆的信徒,因此,享有“华尔街教父”的美誉。
聪明的投资者(1)——防御还是进攻?
从今天开始,将向大家解读价值投资界永远的经典——格雷厄姆所著的《聪明的投资者》。这是一本证券投资实务领域的世界级和世纪级的经典著作,自出版以来,在股市上一直被奉为“股票投资圣经”。此书内容主要面对个人投资者,旨在为普通人证券投资策略的选择和执行方面提供重要指导。巴菲特1972年对本书的评论:“我读到《聪明的投资者》这本书第1版,是在1950年年初,那时我才19岁。当时我就认为《聪明的投资者》是最好的投资书。现在,过了二十多年,我依然认为《聪明的投资者》是最好的投资书。”这是最好的投资书,没有之一。巴菲特成为世界首富,而这本书就是巴菲特一生信奉的投资圣经。 鉴于此书的重要地位,从本周开始总共3周,将陆续从“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策略”、“防御型投资者和积极型投资者的股权选择”,以及“格雷厄姆的投资精髓”三个方面来介绍格雷厄姆的投资思考框架。本周将先介绍“不同类型投资者的投资策略”。 先分类:你喜欢躺着拿平均收益还是野心地想战胜市场? 格雷厄姆把投资者分成两大类型——“防御型”和“进攻型”。 防御型(或者说消极型)投资者的第一大目标是避免重大错误和重大亏损,这类型投资者最主要的精力当然应当放在防守上;第二个目标是轻松自由,不需要经常分析决策,省心省力,省时省事。 进攻型(或者说积极型)投资者最核心的特征是,愿意花费大量时间精力,选择比一般证券更稳健可靠而且潜在回报更有吸引力的证券。这类型投资者属于进取心非常强的一类人,不满足于追平市场平均业绩,而是希望战胜市场。 正如上周我们在“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中所讲述的一样的,“以终为始”是自我领导的重要原则,能最大程度始终围绕自己所在意的“中心”,极大地避免误入歧途浪费功夫。做投资也是一样,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希望实现的目标,了解自己愿意在投资这件事上花费多大的时间精力,以此来确定对应的策略。 防御型投资者:分散投资,聚焦高等级债券和普通股 对于大多数业务投资者,做防御型投资者是比较适合的——所谓最好的防御就是有力的进攻。一句话简单概括防御型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策略,即,应该将资金分散投资于高等级的债券和高等级的普通股。 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建议投资于股票的资金,决不能少于资金总额的25%,且不得高于75%。与之对应,债券的比例则应在75%和25%之间。审视自身的财务状况,结合考虑目前市场处在牛市还是熊市,来动态调节两种证券之间的比例。但至少应保持至少将资产的25%投资于债券,因为此部分投资将确保你有足够的缓冲地带来应对可能的股市不景气,或者急需要使用一笔钱。 在股票配置方面,格雷厄姆建议,防御型投资者要遵循四大原则:第一,适当分散(但不要过分分散)投资10-30只股票;第二,选股要选大型企业、杰出企业、融资保守的企业;第三,股息持续发放20年以上;第四,市盈率不超过25倍。 ——事实上,这样的操作对于业务投资者可能还是复杂,想躺着赚钱,还有一个办法,直接买一只全市场指数基金(如中国的沪深300指数基金)。通过定投的方式,即使什么也不懂,也能拿到市场的平均收益。进攻型投资者:价值投资,强调围绕安全边际投资 进攻型投资者会比防御型投资者多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多用很多分析技能,目标是取得更好的业绩。格雷厄姆根据自己50年的投资经验,加上自己做的很多研究,向进攻型投资者推荐以下三种投资策略: 第一种策略,购买相对不受市场追捧的大公司股票。 第二种策略,买进被严重低估的便宜货股票。 第三种策略,特殊情况下,通过“破产债务重组”股票套利。 三种策略彼此有很多不同,每一种都要求实践者具备不同类型的知识背景和情绪性格。积极的投资者最好选定一定策略——用现在的话说,都是套路,来进行操作。通过既定的套路,“无他,唯手熟尔”,即可熟练地运用对于新手来说极为复杂难懂的分析框架,快速而准确地作出投资决策。 格雷厄姆本人是买便宜货股票为主,特殊情况套利为辅。巴菲特早期完全模仿格雷厄姆,但是后来发现便宜货越来越少,于是转向第一种策略——购买相对不受市场追捧的大公司股票。 其实不管什么策略,格雷厄姆只强调一条最根本的投资基本原则:安全边际。只要有充足的安全边际,都不用准确预测公司的未来盈利了。 结论 今天主要讲述了格雷厄姆对投资者的分类,以及基于分类的投资策略建议。要点如下: l 以终为始,了解自己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者 l 对于防御型投资者,分散投资,聚焦高等级债券和高等级普通股 对于积极型投资者,选定策略,围绕安全边际来进行价值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如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调查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u2219【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u2219【公布日期】2007.02.02u2219【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u2219【施行日期】2007.02.02u2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u2219【时效性】现行有效u2219【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3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现将有关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机构作为联系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承担并不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紧紧抓住提高投资者素质这一宗旨,使投资者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产品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个股风险,分享投资成果。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选择不同类别的基金要承担不同的风险,也获得相应的收益。一般来讲,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二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目的有清醒的认识,要从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所能承担的风险和期待的收益等方面出发,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分散投资。要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中合理配置资产。其次,要注重产品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相匹配。第三,要注意选择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应该选择产品风格稳定、持股集中度和换手率较低、信息透明度较高、注重投资者教育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第四,要注重选择入市时机。避免在市场过度炒作时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三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明确基金的价值决定于其投资标的物的价值,是由其投资标的的基本面决定的。要通过对投资理论的介绍,让投资者了解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评价的各种方法。评价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除考虑市盈率指标外,还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金流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诸多因素。四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发展历史。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只涨不跌的资本市场,也没有稳赚不赔的金融产品,以投机的方式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其承受的投资损失可能越大,恢复本金所花费的时间也可能更长。基金是长期理财工具,而不是短期炒作的发财工具。五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其主要价值应该体现在成熟的投资理念、专业化的研究方法、良好的治理结构、标准化的产品、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等。让广大投资者应该充分意识到,公司所宣传的业绩一般不可能代表未来的收益,对那些片面宣传、不充分揭示风险、做误导广告的基金管理公司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三、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形式和方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形式应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宣传内容应该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容易传播。投资者专项教育活动应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鼓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忌形式主义,流于表面,大起大落和一哄而起。各机构要强化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责任,结合自身特点,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例如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等等;区分不同类别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和定位,根据具体的特点和要求,重点突出地展开工作,内容应该涵盖而不局限于基金产品特性、收益、风险的宣传和教育;最后,合理的将产品推介、持续培训和持续营销相结合。四、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保障机制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全面计划,系统部署、循序渐进、点面结合、持之以恒”的基本原则,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基础化、系统化、正规化、经常化。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编写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在主流媒体进行公益广告宣传;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有层次的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公开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基金传销,维护会员机构的合法权益;定期对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检和指导。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充足的费用作为投资者教育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者教育工作费用列支。此项费用不得用于产品经营销售、公司形象宣传等其它用途。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保证足够的人员配置,保持沟通渠道的顺畅高效,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基金管理公司还须明确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认真实施具体方案,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以备监管部门评估。各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建设,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作统一标准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风险提示函》,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完善客观有效的基金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介,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鼓励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主动要求投资者确认阅知《风险提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日 ¥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u2219【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u2219【公布日期】2007.02.02u2219【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u2219【施行日期】2007.02.02u2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u2219【时效性】现行有效u2219【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第 1 页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3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
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的融资融券投资者
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项创新业务,要求投资者在参与之前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和知识: 1、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该规定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融资融券业务规则。 2、投资者应充分知晓证券公司制定的融资融券制度 开展试点的证券公司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证券公司各项与自己相关联的业务制度,比如投资者教育、融资融券合同、风险揭示书、预警平仓、维持担保比例、保证金、保证金比例、客户资质、业务办理流程、通知与送达、权益处理、业务投诉、客户服务等制度规定。 3、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 与普通证券交易存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比较,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特有风险,如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风险、授信额度足额使用的不确定性风险、证券投资亏损放大风险、被强制平仓的风险、交易成本增加的风险、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风险等。 投资者在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之前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风险,评估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4、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流程 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主要有以下环节: (1)征信: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对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 (3)开立帐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要的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帐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帐户。 (4)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帐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帐户划转至信用证券帐户。 (5)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帐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给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及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融资,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时,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帐户中的自有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卖券还款;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券还券。此外,投资者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通过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偿还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帐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5、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抗风险能力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对于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本公司的投资者资质管理办法,投资者应符合开户证券公司对其资质、投资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的要求。 6、投资者应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要对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有全面的了解,仔细阅读《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具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符合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 在业务开展中,投资者要及时关注信用帐户资产的变化情况及相关通讯方式中的内容,在证券公司发出补仓通知前或发出通知后及时进行足额补仓,尽可能避免被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7年06月20日 证监发[2007]8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四、资金募集(一)募集申请材料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2.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四)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五、投资运作(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1.购买不动产。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4.购买实物商品。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投资比例限制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五)基金中基金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1)其他基金中基金;(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六)金融衍生品投资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3.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4.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6.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1)现金;(2)存款证明;(3)商业票据;(4)政府债券;(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5.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九)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十)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六、费用及净值计算(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二)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三)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四)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五)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九)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信息披露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九、伞型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附件: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第三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五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 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三) 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 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五)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第五条第(一)项所指的条件是: (一)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经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达2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第七条 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第八条 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一) 申请表; (二)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三)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完整的资格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许可文件;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第三章 境外投资顾问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一) 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二) 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 经营投资管理业务达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或等值货币; (四) 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5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限制。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承担受信责任,在挑选、委托投资顾问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第十六条 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集合计划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的行为,促进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子公司),运用在香港募集的人民币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行为。第三条 香港子公司投资境内证券市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香港子公司在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国家外汇局依法对香港子公司的投资额度实施管理,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外汇局依法对资金汇出入进行监测和管理。第五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 香港子公司可以委托境内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第六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并已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财务稳健,资信良好;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从业人员符合香港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经营行为规范,最近3年未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具有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香港子公司申请开展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原因、申请人基本情况、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做出承诺; (二)机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三)香港证券监管部门核发的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最近3年是否受到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说明; (五)申请人的主要人员符合香港地区有关从业资格要求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说明及境内证券投资计划; (七)申请人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八)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九)与境内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对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资格的香港子公司应持下列材料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人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境内证券投资计划等; (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公证的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香港子公司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香港子公司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试点,其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香港子公司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监督香港子公司的境内证券投资运作; (三)办理香港子公司资金汇出入等相关业务; (四)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香港子公司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人民币金融工具,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投资品种和比例由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确定。 香港子公司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是否可以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 任一营业部买卖深交所证券?
首先明确回答你:投资者可以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 任一营业部买卖深交所证券。这是投资者的权力。但是有些情况您必须注意,有一些限制。一、开户相关的限制。1、同一个证券公司里面你不能在不同营业部开户。因为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投资者只有一个身份证对应的深圳股东账户卡,如果你在A证券公司AA营业部开户了,你就不能再在AB营业部开户,系统开不进去。如果你有两个深圳账户卡另当别论。2、你必须在银行开相应的银行账户,这样不利于你的资金调度。二、转托管的问题。1、你在AA营业部买入的股票一般在AA营业部卖出,这样你的费用节约些。如果你要是不在乎,每一次转托管一般收费30元。2、转托管的时间问题,在AA营业部买入,要t+1日才能办理转托管,然后t+1日才能到BB营业部,不是万不得已谁会这样做?这中间行情可能发生很多变化。三、佣金问题。一定的资金量,同一地区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收费标准大致相似,这是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如果你有特殊关系,那又另说了。如果你是短线高手,交易量特别大营业部另外申请特批。这是你的问题关于深交所的交易收费等情况,供参考,也祝你投资顺利!
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什么资格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
你好,根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相关规定,参与创业板股票网下申购的投资者为参与网下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应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不少于1000万元(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2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3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二节 询价发行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5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第三节 竞价发行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8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9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五节 战略配售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10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情况。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11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12(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13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1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5(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16(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股票承销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17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18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向
下列关于网上、网下投资者要求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主板新股网下申购?
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者。1、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2、根据《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主承销商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求参与该次网下发行业务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该次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的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市值要求。
投资者信息表中实际控制关系
投资者信息表中实际控制关系,这个实际控制关系主体指的是投资人与管理人,投资人与管理人存在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投资者的控制人,企业也是指投资者或者法人。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个人类投资者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平安证券投资者问卷在哪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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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是指以当前股价进行投资,企业经过多少年的经营可以使投资者收回成本。市盈率是不是越低越好?
市盈率当然是越低越好了,不过我认为是越来越没有意思了,给你举个例子,假设A公司的市盈率是10,意思就是说你买它的股票(如花费10000),每年领取它公司的分红(如1000),10年你就可以把你买股票的本金通过分红赚回来。而现在的上市公司一个一个都是铁公鸡,有几个是现金分红的?大多数和股民玩数字游戏,来个10送8,10送10.有什么意思?送完之后股票跌一半,股民还是赚不到钱呐!我劝你不要看市盈率,现在高市盈率的牛股多的是,而低市盈率的银行,保险都成什么样了你也看到了!股市注重的是成长性,如果一只绩差股,它的管理层力求对其进行管理改进、引进新技术或重组等,大家对它的前景比较看好,一样会成为牛股。市盈率主要是机构和基金所考虑的,他们有公司最新和最正确的财务数据,而我们知道的财务数据没有几家是真的,如果看它的市盈率只会误导自己。
北交所个人投资门槛50万元 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资金门槛
进入9月份,北交所的动作越来越频繁。什么人、多少资金、何种资质可以投资北交所呢?针对市场的关切,备受投资者关注的北交所的投资门槛明确了。9月17日,北交所明确个人投资者准入的资金门槛为证券资产50万元,机构投资者准入不设置资金门槛。自规则发布之日起,投资者即可预约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同时,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于9月17日发布实施。投资者即日起可申请预约开户北交所开市后,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为开通交易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同时具备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已开通精选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将自动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时,北京证券交易所将坚持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一体发展和制度联动,具有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其交易权限范围将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规则发布后至北京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前,投资者参与精选层股票交易仍需满足100万元证券资产标准。同时,为便利投资者,即日起投资者可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预约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着手指导证券公司制定完善制度流程与规则发布同步,北交所已着手指导各证券公司制定完善适当性管理的制度流程,有序推进投资者预约开户,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揭示工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北京证券交易所平稳开市创造良好条件。此前,按照新三板原先规则,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从前往后一层比一层的筛选标准更严格。不同层次的股票对应着不同的开户门槛,其中精选层开户门槛是,个人投资者需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经验,并且开户前1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资产需要在100万元以上。此次北交所在原有精选层100万的投资者门槛基础上,调整为50万的资金门槛是经过评估、调研后作出的合理安排。从资本市场改革实践的成功经验看,形成市场规模、打造品牌特色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投资者数量规模支撑。将着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主阵地北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着力打造服务中小企业主阵地,面对未来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发展,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有利于市场流动性水平处于合理适度状态。几乎同步,全国股转公司修改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将创新层投资者准入资金门槛由1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此举是为实现北交所与新三板创新层、基础层的一体发展和制度联动,更好促进创新资本形成,着力构建投早、投小、投创新的市场生态。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交所后,施行50万的证券资产门槛,同时上市企业均来源于创新层。因此,统筹好北交所和新三板市场的整体协同发展,做活做强创新层和基础层,是完善服务中小企业全链条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促进形成层层递进的中小企业成长路径和良好的多层次市场生态的基本要求。新三板是资本市场服务中小企业的重要探索,从过去八年多的探索实践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为市场的重要基础制度,为市场平稳发展和各项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力保障。2019年启动的新三板改革落地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投资者准入门槛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截至8月底,新三板市场投资者规模达到改革前的7倍,激发了市场活力。
美股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怎么买美股的指导
美股投资者如何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怎么买美股的指导?首先,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的投资目标,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以便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其次,投资者需要了解美股市场的基本情况,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工具的特点,以及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购买美股。最后,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结合市场行情,组合合适的投资组合,以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买美股的指导方面,投资者可以通过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美国股票交易所,以及美国证券经纪商,购买美股。投资者可以通过美国证券经纪商,购买美股,也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购买美股。投资者可以通过美国证券经纪商,购买美股,也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购买美股。投资者可以通过美国证券经纪商,购买美股,也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购买美股。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美国证券经纪商,购买美国基金,以及美国债券等投资工具。投资者在购买美股时,需要注意投资风险,并确保自己的投资组合符合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此外,投资者还需要关注市场行情,以及投资工具的价格波动,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获得最佳的投资回报。此外,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投资顾问,以获得更专业的投资建议。
投资者咨询,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具体起始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十三章第二节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因追溯重述导致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当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自复牌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投资者咨询,创业板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其股票被暂停上市后能否恢复上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2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同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可以在公司披露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面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式是
定向发行证券,又叫私募发行,是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的。一般由债券发行人与某些机构投资者,如人寿保险公司、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具体事务,属直接发行。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什么意思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意思是股票上市。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是指公开发行证券。比如股票上市,就是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与不特定投资者对应的是特定投资者,向不特定者发行证券所能筹集到的资金要更多,但是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也更高,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筹资到的资金则要少得多,但是发行门槛较低。
私募又称公开发行,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证券,是否正确?
【错误】公募又称公开发行,向社会广大投资者公开推销证券。私募为非公开发行,只对特定的发行对象推销证券。
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向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征券的方式。( )
【答案】:错误本题考核股票发行。公开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向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
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贷款信用风险由银行和投资者共同承担,是否正确?
【错误】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下,银行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而是由投资者承担,银行负责贷款的评审和贷后管理,这样就能将银行的信贷能力和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充分结合起来,提高融资的效率。
投资者报的报刊领导
《投资者报》总编辑赵力:自2000年12 月担任《经济观察报》社委会委员和社长一职,此前曾于1993年至2000 年在《中国经营报》担任记者、编辑、新闻版主编和财经版主编等职。 赵 先生曾就读于中国外交学院和德国柏林自由 大学。在担任《经济观察报》社长的七年时间里,他不断创新,带领《经济观察报》成为中国财经报纸的佼佼者。今年5 月新创《投资者报》,为谱写中国财经媒体的新篇章,而继续探索前行。《投资者报》常务副总编辑陈元地:1992年参与创设《中国保险报》,任公司部、要闻部记者、编辑;1997年进入《证券市场周刊》,任记者、编辑、编辑部主任,2001年至2007年任副主编。2008年至今,《投资者报》编委会成员。
在国泰君安开户的境内投资者B股证券开户流程是什么,带什么资料
一、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证券开户需携带的资料:内地个人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此个人投资者不包括港澳台个人客户。 二、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证券开户须知:1、B股开户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B股证券开户费19美元/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B股证券开户费120港元/户,由证券公司统一代收;2、B股开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5:00内办理B股证券开户的,新开户者可以当场取得两张纸质B股股东账户卡;其他时间段包括周末办理B股证券开户的,B股证券账户卡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取得或快递送到,不过这不影响正常的B股证券交易。这是因为B股证券开户申请办理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而中登公司周末都是休息的;3、境内个人投资者办理B股证券开户可委托他人代办,但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4、境内法人不允许办理B股证券开户; 5、境外居住,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视同境内居民办理B股开户; 6、同一位个人投资者的A股、B股账户可以分别在两家证券公司办理开户。 三、客户B股账户保证金存入及划转操作(下以国泰君安操作流程为例): 1、B股客户先需咨询B股开户营业部在同城同行的美金与港币账户,然后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其外汇存款银行,将其外币存款(至少上海B股开户费19美金与深圳B股开户费120港币)划入国泰君安证券营业部相应的B股保证金账户,同时银行表单备注栏内注明“新开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操作人员受理转账后,客户持银行回单至B股开户营业部办理保证金存入手续;2、客户将有效的银行回单交B股开户营业部财务人员,财务人员确认该笔转账已入账后,填具《收款通知书》并签章,交客户至营业部柜台办理存入手续;若财务人员查询该笔款项尚未到账的,应告知客户及时向汇款银行查询、确定入账时间后再来办理;或待B股开户证券公司电话通知后客户再到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开户;3、客户至B股开户营业部柜台填写《保证金存入单》,连同B股《收款通知书》一起交B股开户营业部柜台操作人员; 4、B股账户开通后,客户可以选择申请办理招商银行B股银证转账功能,以方便后续B股账户资金的划转; 5、严禁办理不同名客户之间的内转和不同名客户之间的划款;6、证券营业部办理B股证券开户时,不得接受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者以外币现钞方式存入的资金,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者撤出B股账户资金时,资金只能汇往其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外币存款账户;7、客户最初B股开户时是用境内居民身份,即使现在已持有国外证件成为非居民,也不允许将其用原境内居民身份开户的 B股账户中的资金直接划转至境外。 备注: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者用于进行B股交易的资金只能是本人存放于境内商业银行的外币存款。没有外币存款的可以选择当场购汇,每人每次购汇不超过等值2万美金,每年购汇不超过等值5万美金,否则另申请。 参考资料:http://sh.gtja.com/sh/ywzn/zqkhlc.jsp
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炒股习惯
“约基”炒股习惯第一,仓位的控制,即资金管理。短线交易切记重仓、全仓进出场,损失10%容易,但要回本,就需要盈利11%,我们都知道,股市涨得慢跌得快,合理的仓位管理能提高你的总体收益。下面谈一种仓位管理的方法:固定比例法则。投资者A用50万分4个仓位,每个仓位即12.5万,通常建仓2-3只个股,使用资金25-37.5万;交易一段时间后,资金到了60万,依然分4个仓位,使用资金到了30-45万;如果交易亏损,资金到了40万,依然分4个仓位,使用资金到了20-30万。在每次建仓的时候,都要重新计算。第二,学会复盘。短线交易者必须知道市场是目前正在发生着什么,对你的操作有没有风险,什么时候可以进场、立场,坚持每天复盘,对你保持对盘面的感觉,即“盘感”非常有必要。常用的工具,财联社、同花顺。这里讲财联社,有手机版和电脑版,在它的“内参”里,每天早上7点会更新每个交易日的“早报”,还有音频播报;“涨停预测”是预测明天可能涨停的个股,可以作为一个关注的重点;“涨停分析”主要介绍每天的涨停板所属的概念;“盘后公告”可以看每天的企业最新公告消息。复盘的流程和方法1、涨停板短线做强势股,当然必然要分析每天的涨停板,涨停是什么逻辑,属于什么概念,是否是近期的热点。当然有些你可能从消息面上能分析得出来,分析不出来的就看看才财联社“涨停分析”中涨停股是属于什么概念,完全看不懂的可以上一个投资问答平台约基去问哪些每天泡在市场上的大咖。2、涨幅超5%的个股分析涨幅超过5%的个股,看看有没有好的标的可以加入自选。3、换手率超5%的个股换手率超过5%的股票,这些筹码才充分交换的个股,必定有人在不断的炒作,非常活跃。比如今天旭光股份,跳空高开收长上影阳线,换手率达到7%以上,也没有什么明显的利好利空消息。4、跌幅超5%的个股跌幅榜上跌幅超过5%的个股,尤其注意跌停的个股数量,都是属于哪些板块,跌停数越多,说明市场的赚钱效应越弱,短线交易难度更大。5、板块联动性强弱。板块联动是指版块内的个股或相关板块之间所发生的同步波动的现象,即“蝴蝶效应”或“多米诺骨牌”效应。板块之间的相关性可以通过基本面分析来确定,比如钢铁和水泥关联性强,因为建筑施工几乎离不开他们;钢铁和有色金属、煤炭也关系密切,炼钢少不了铁矿石等资源,也少不了煤炭能源。6、资金流分析钱流向哪里?分析资金流入、流出的板块和个股,成交量创了近期新高的。比如今天资金流入比较多的是银鸽投资、拓中股份等,它属于什么概念,流出最多的如南京港、易事特又是属于什么板块,可以看出资金的方向性。7、行动当你看懂、看透之后,行动要跟上,节奏要踏对。
申万宏源证券是机构投资者吗
是。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内资本市场第一家上市证券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合并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330亿元,拥有员工近8000名。
什么是暗盘操作?通过盈路证券的暗盘操作可以给投资者带来哪些好处?
暗盘交易指的是不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直接通过某些券商内部系统进行报价撮合的交易模式。通过盈路证券的暗盘,投资者可以在上市前卖出新股锁定利润,也可以买入积累筹码。
证券投资分析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有什么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投资分析是指人们通过各种专业性分析方法,对影响证券价值或价格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以判断证券价值或价格及其变动的行为,是证券投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进行证券投资分析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投资决策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其正确与否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尽管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方法可能不同,但科学的投资决策无疑有助于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由于资金拥有量及其他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投资者会拥有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收益要求和不同的投资周期。同时,由于受到各种相关因素的作用,每一种证券的风险一收益特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由于证券一般具有流通性,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证券流通市场上买卖证券来满足自己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在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应当正确认识每一种证券在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方面的特点,借此选择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同自己的要求相匹配的投资对象,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只有这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才具有科学性,以尽可能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使投资获得成功。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正是使投资者正确认知证券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的有效途径,是投资者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有利于减少投资决策的盲目性,从而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二)有利于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投资者之所以对证券进行投资,是因为证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证券的投资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债券的投资价值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并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更为复杂,受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种证券前,首先应该认真评估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只有当证券处于投资价值区域时,投资该证券才有利可图,否则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证券投资分析正是对可能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可能会对证券投资价值带来的影响,因此它有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三)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预期收益),但这种回报是以承担相应风险为代价的。从总体来说,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预期收益水平越高,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预期收益水平越低,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然而,每一证券都有自己的风险一收益特性,而这种特性又会随着各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某些具体的证券而言,由于判断失误,投资者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却未必能获得较高收益。理性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析来考察每一种证券的风险一收益特性及其变化,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大的证券,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小的证券,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讲,证券投资分析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四)科学的证券投资分析是投资者投资成功的关键 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证券投资净效用(即收益带来的正效用减去风险带来的负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收益率最大化和在收益率既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化是证券投资的两大具体目标。证券投资的成功与否往往是看这两个目标的实现程度。但是,影响证券投资目标实现程度的因素很多,其作用机制也十分复杂。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和科学的专业分析,才能客观地把握住这些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并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证券投资分析正是采用专业分析方法和分析手段对影响证券回报率和风险的诸因素进行客观、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揭示这些因素影响的作用机制以及某些规律,用于指导投资决策,从而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引用来自网络
证券投资分析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有什么重要意义
证券投资分析对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投资决策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其正确与否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尽管不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方法可能不同,但科学的投资决策无疑有助于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由于资金拥有量及其他条件的不同,不同的投资者会拥有不同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同的收益要求和不同的投资周期。同时,由于受到各种相关因素的作用,每一种证券的风险一收益特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此外,由于证券一般具有流通性,投资者可以通过在证券流通市场上买卖证券来满足自己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在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应当正确认识每一种证券在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方面的特点,借此选择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同自己的要求相匹配的投资对象,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只有这样,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才具有科学性,以尽可能保证投资决策的正确性,使投资获得成功。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正是使投资者正确认知证券风险性、收益性、流动性和时间性的有效途径,是投资者科学决策的基础。因此,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有利于减少投资决策的盲目性,从而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二)有利于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投资者之所以对证券进行投资,是因为证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证券的投资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债券的投资价值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并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更为复杂,受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种证券前,首先应该认真评估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只有当证券处于投资价值区域时,投资该证券才有利可图,否则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证券投资分析正是对可能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可能会对证券投资价值带来的影响,因此它有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三)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预期收益),但这种回报是以承担相应风险为代价的。从总体来说,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预期收益水平越高,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预期收益水平越低,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然而,每一证券都有自己的风险一收益特性,而这种特性又会随着各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某些具体的证券而言,由于判断失误,投资者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却未必能获得较高收益。理性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析来考察每一种证券的风险一收益特性及其变化,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大的证券,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小的证券,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讲,证券投资分析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四)科学的证券投资分析是投资者投资成功的关键 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证券投资净效用(即收益带来的正效用减去风险带来的负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收益率最大化和在收益率既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化是证券投资的两大具体目标。证券投资的成功与否往往是看这两个目标的实现程度。但是,影响证券投资目标实现程度的因素很多,其作用机制也十分复杂。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和科学的专业分析,才能客观地把握住这些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并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证券投资分析正是采用专业分析方法和分析手段对影响证券回报率和风险的诸因素进行客观、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揭示这些因素影响的作用机制以及某些规律,用于指导投资决策,从而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3 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个方面?
您好,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法》在关于投资者保护机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先行赔付的制度。即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二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调解的制度。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三是投资者保护机构进行集体诉讼的制度。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希望对您有帮助。
新证券法下的中小投资者保护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建立“默示加入”和“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明确引入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程序,以期更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中国民事诉讼中,对代表性诉讼一直持较为审慎的态度。在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简称《九民纪要》)中,对证券虚假陈述类诉讼的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引入了“示范诉讼”等实践中较为有效的做法,但总体上仍没有突破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则。此次《证券法》修订的重大突破在于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表人诉讼的情况下,可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和其他国家的集团诉讼制度比较类似,但作为代表人的主体是特定的,体现了中国特色,在具体运行上还需要进一步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总体而言,修订的《证券法》新增的相关条款直击投资者司法维权的痛点,堪称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有利于投资者诉权的行使。一直以来,证券民事诉讼具有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投资者起诉成本高、起诉意愿不强等特点。此次一方面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提起代表人诉讼,代替投资者维权;另一方面,通过公告登记、代表人诉讼等方式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投资者的诉累,能够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投资者司法维权的意愿。后续可以考虑引入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首席原告,减少美国集团诉讼当中可能出现的原告及律师的一家独大情况,避免造成尾大不掉的局面和滥诉的结果。然而新证券法修订,仍然存在一定不足,比如新证券法中关于投资者的保护多次使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术语,该术语实质上与“相关机构”等类似术语一致,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应当尽快通过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方式对“投资者保护机构”具体化,以便投资者遭受损害时向适当的机构寻求帮助。同时,不论是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都只针对的是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型案件存在制度缺失。虚假陈述类赔偿的诉讼条件也较为苛刻,必须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处结果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若是损害后果属于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行为引发的,抑或是虚假陈述行为但未经行政追责或刑事审判,则受损投资者难以通过该诉讼方式进行救济。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五: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89条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对于具体标准,则授权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即中国证监会)来规定。证监会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投资者的不同条件,结合管理办法,一起来了解一下两类投资者的基本情况。什么是专业投资者管理办法对专业投资者规定了具体详尽的条件。总的来说,专业投资者有着相当高的门槛要求,包括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养老基金与公益基金、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等五大类。每类具体条件如下表。普通投资者的标准及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标准,管理办法采取了除外规定的方式,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都视为普通投资者。可以说,普通投资者的范围非常广,只要不符合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就是普通投资者。因普通投资者专业知识所限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新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均规定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比如:新证券法第89条第二款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在举证责任上对证券公司实行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时,“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则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管理办法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规定得更为详尽,明确了“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等内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相互转化当然,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身份并非一成不变,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1.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普通投资者,条件很宽松,专业投资者只需要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即可,此时,“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不过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能够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专业投资者在范围上有所限制,仅限于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专业投资者、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专业投资者这两大类。2.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若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第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这两个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然而,即便是符合条件,经营机构最终还是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可以说,普通投资者想要转化为专业投资者,条件还是相当严苛。综上可以看出,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以及严格限制普通投资者向专业投资者的转化,实际上均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应有之义,对于强化普通投资者的源头保护意义重大。
新《证券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资本市场运行以投资者参与为基础。没有投资者,资本市场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投资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之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在原《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股东权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声明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等。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八: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债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2条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规范。结合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涵债券种类繁多,不过《证券法》调整和规制的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一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社会化的集资手段,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券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顾名思义,是债券持有人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即时召集来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形成全体债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一般而言,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委托关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能“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新《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这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权限。此外,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通过其作出的决议来产生效力,并且其在保护债券持有人上发挥着重要的议事平台作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承担着事中管理与事后救济等职能。在事中管理职能上,具体体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要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职责。在事后救济职能上,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首先,新《证券法》建立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新《证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也迈入了注册发行的新阶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其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现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实施,共计73条。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是保护债券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规范之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券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及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都有集中明确的规定,为债券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综上可以看出,以新《证券法》为基础的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也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增强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新证券法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包括哪项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看到选择题,先看下上面的分析。
证券营业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哪些服务?
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往往有多个下辖的营业部。证券营业部是证券公司直接面对客户的窗口,可以为客户提供开立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开通业务权限、办理委托方式、联网查询等与证券账户有关的服务。
证券投资学 投资有哪些要素 投资者的目标是什么
三要素是信息,步骤,方法目标:实现证券投资净效用最大化。即风险既定时,投资收益最大化。或收益既定时,风险最小化。
投资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板公司,投资者需关注哪些问题?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同时,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 1:1 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B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金应当想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规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D考查非公开募集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数量。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变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不需要具备的条件为( )。
【答案】:D按照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新三板”
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 1、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2、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3、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注: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2)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与交易)具体开户要求建议您联系拟开户券商客服。
可以参与沪深定向可转债交易的投资者类型有
可以参与沪深定向可转债交易的投资者类型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东,懂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
以下哪个不是专业投资者( )
【答案】:A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②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③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⑴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⑵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⑶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⑤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⑴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⑵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①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新三板业务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需要2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以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为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2、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拓展知识:新三板业务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生的经济业务: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在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得低于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另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要有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者任职经历。具体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以上投资经验、工作经历或者任职经历满足任何一种即可。例如:新三板1外商投资企业挂牌可行性分析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依据前述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中外合营、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一般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在赴新三板挂牌上市前,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会先进行股份制改造,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中,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两种方式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中外合资企业。但需注意,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公司。通程如前述湖南省规定,其内容已经突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上位法的规定,湖南省规定的有效性存疑。即使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全国股转系统认可其效力,其针对的是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公司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并没有明确规定包括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份公司成立的合法合规性与避免影响挂牌进度考虑,我们建议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审慎引入境内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对于第二种情形,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是“外国股东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共同举办可理解为共同投资设立,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对境内自然人通过定向增发或者股权转让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无禁止性规定。
以下( )不是普通投资者必须享有的特别保护。
【答案】:B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应当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1)信息告知。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面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投资服务时应当确保所告知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介绍,帮助普通投资者理解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投资标的和结构、收益以及风险特征等,以帮助普通投资者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2)风险警示。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进行更为充分的风险警示,包括为普通投资者提供风险揭示材料,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时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在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录像等。(3)适当性匹配。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针对普通投资者及其选择的产品或服务提供明确具体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留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