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诚信记录;  (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第七条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九条 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专业投资者的业务资格、投资实力、投资经历等因素,对专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

【答案】:A、B、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考察考点:第一章第一节我国期货市场法制沿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第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第四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第六条 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 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九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第十二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第十三条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什么业务许可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以下的业务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关行业: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2.投资咨询机构登记证书;3.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中国,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需要符合证券法、期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够开展相关业务。上述3种业务许可都是投资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其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是最基本的,必须先获得该许可后,才能申请其他的业务许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法律主观: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是以获取不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期货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客观: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证券期货适用意见第3号 适用于自然人股东么

所得税事项要依照所得税的法律规定。增值税事项自然要依照增值税的法律规定。目前,对于增值税方面的非正常损失的认定,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因此,增值税法律框架下的非正常损失要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适用创业板吗

为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规范该等业务重组行为,中国证监会今天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简称“适用意见第3号”),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即视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记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发行人最近3年(简称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因此,不少发行人咨询该情况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要求。  ???对此,适用意见第3号首先对这种重组的积极意义予以了肯定,明确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是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  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二是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并规定重组方式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或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意见要求发行人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并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根据该意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意见还要求,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  构在申报报表期初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条例》,会导致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有:

【答案】:D《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 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三)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 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四)经全体投资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五)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六)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持续五个工作日投资者少于二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现在还有吗?与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什么关系?

不难的。报名条件:1 、年满 18 周岁;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考生于以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通道",按照要求报名。报名费单科65元(不包含教材费)。具体缴付方式、发票申请、准考证打印等有关事项于报名开始日后参考报名须知。考试科目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科目为两科: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上述两科考试通过后,可报考“期货投资分析”科目。每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44个统考考试城市包括(3、5、7、9、11月):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拉萨(5、7、11月) 、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无锡、温州、赣州、金华、烟台、徐州、汕头和保定。7个预约开考城市包括(1月):北京、成都、广州、杭州、南京、上海和深圳。考生可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选择参加考试。“期货基础知识”科目指定教材为《期货市场教程》(第八版)(中国期货业协会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期货法律法规”科目指定教材为《期货法律法规汇编》(第五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同罪案例分析

刑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判罪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是指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从中获取交易佣金等非法收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广西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待遇

好。1、工作量方面。东莞石开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除了每天都需要做的基本工作之外,没有什么格外的任务,工作量不多而且很固定,所以不累。2、奖金方面。东莞石开科技有限公司不仅享有全额缴纳五险一金,并有带薪休年假待遇。

东方期货开户软件和东方证券期货软件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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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期货产品经理变动原因

跳槽。证券公司更换客户经理的原因有很多,东方证券客户经理因为离职跳槽,所以需要更换新的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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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求助【证券期货实验】

你所说的那是远期现货,并非期货。证券期货并不是严谨的名称,对应证券的目前只有利率期货和股票期货,利率期货对应的是债券,股票期货对应的是股票,而目前这两种期货品种我国都没有。我国目前开放的金融类期货只有股指期货,他对应的是股票指数,并非某一支股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一、起草背景与思路  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取消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强化监管执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等规定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证券期货法规体系,中国证监会对照新证券法修改内容,有针对性地对有关规章相应内容进行了配套修改。其中,对于证券法修改后的规定比较明确具体,相应的一些规章中需要配套修改的内容主要属于按证券法新规定直接进行文字和内容对应调整的,采取“打包”方式对相关规章集中进行修改,以提高效率。二、主要修改内容  本次配套修改部分规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制度。新证券法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主要包括:调整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和操作要求、增加对前述股东持股变动达到1%时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超比例增持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的期限、增加对增持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取消要约收购义务豁免行政许可、延长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所持被收购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等。为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了配套调整,进一步完善对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的监管要求,细化对持股变动信息的披露要求,明确对免除要约收购义务的监管安排,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此外,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欺诈的法律责任,依法扩大证券支付工具范围,对证券交易所相应板块的授权规定进行概括性调整,为深化市场化改革预留空间。  二是进一步完善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七章等对证券交易所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在证券交易所职能中增加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职能,删除决定暂停上市、恢复上市职能;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规定交易所应对突发性事件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以及采取取消交易、暂缓交收等措施的相关内容;要求程序化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等。  三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取消等情形下的有关条文表述。新证券法取消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需要进行批准的规定,我们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中涉及到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准入资格要求的表述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取消了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规章中对相关人员的资格准入要求以及资格证明文件等表述进行了调整。新证券法第五章将信息披露媒体表述由原来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改为“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为此,我们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中相关表述进行了调整。  四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新证券法细化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冻结、查封措施的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对查封、冻结的批准权限以及期限等内容做了相应调整。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的治理结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进一步完善。因此,《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相应调整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情形时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类型。  五是进一步丰富诚信监管手段。新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有关市场主体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因此,《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将证券法作为制定依据,将违反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信息范围,进一步明确证券交易场所在公开发行证券及上市审核或挂牌转让中审查诚信状况要求等。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援引的证券法条文序号及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相应调整。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怎么处理最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的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从哪个角度去处理,需要专业律师去做分析研究,这类案件在犯罪行为、犯罪要件构成以及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存在很多争议。你可以问问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律师,像上海的徐宝同律师,深圳的应丽隽律师,都是国内处理这类犯罪比较专业的团队。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哪些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需要的犯罪构成:(一)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刑法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以哪些标准量刑的

法律分析:量刑标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证券、期货交易量、受害者群体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具体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者合谋、与他人串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4、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证券实际流通股份总数的30%以上的,在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达到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有量50%以上的,在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量达到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交易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行买卖期货合约,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达到证券或者期货合约总成交量20%以上的;5、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和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股票总申报量或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的50%以上;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单独或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7、还有其他严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68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多少年有期徒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特征: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三、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四、犯罪的客体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量刑

法律主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是这样的:行为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客观:1、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特别严重的

操纵证券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操纵证券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秩序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报酬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多少

6个月一次。从分红资金中提取业绩报酬的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百分之60。证券期货交易是以将来的特定日作为交割日,按现价卖出或买进证券的交易。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罪量刑标准

法律主观:本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遗失公告登报多少钱?

登报声明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一、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登报声明后,相关证件作废,不给违法犯罪份子可乘之机。二、登报人免除相关法律责任。登报声明后,可以免除证件被冒用产生的法律责任。三、行政机关免责依据。登报声明后,行政机关可以放心补办相关证件,避免承担相对人虚假遗失而误发证件的责任。只要是需要登报公告的,都是可以通过自助登报实现,不用再单独跑报社找人,花个半天时间也办不好,打开支付宝,搜索栏里输入企初就行,里面也有各自公告类型对应的格式

经营证券期货许可证含金量

含金量挺高的。因为证券与期货是财经金融类下设的一个专业,涉及理财学、西方经济学、货币银行学、股份制经济概论、资产评估、国际金融等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好办理吗

首先这个不是有钱就能办的到的,首先你得有这个资质啊.现在干嘛还做期货,国内期货公司手续费很低了

基金公司分支机构是不是不需要单独申请《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根据《关于办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4号“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其拟设立地的证监局提出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持批准文件进行工商登记。没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可以做哪些业务

证券期货的经纪业务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注册资金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能不一样可以吗?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注册资金和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不一样,当然不可以了,必须要一样才可以

广东变更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要到哪里办理

中国证监会办理。证券信息服务许可证是在中国证监会办理,中国证监会网站上有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录。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领《营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住所由广州市 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到4316房变 更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目前,公司已经依法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了新的营 业执照及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特此公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O一七年六月十日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前叫什么

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4号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10项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因暂无换证事由仍持有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相关要求,实现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辖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最迟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申请换发并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有效期

三年。国家明确规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再次申请才可。许可证全称为经营许可证,是在主管部门办理的证明,卖烟、卖药、卖食品等都需要相应的许可证,分别叫做烟草专卖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如下:1、证券业务范围: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等。2、期货业务范围:期货经纪、期货自营、期货资管、期货投资咨询等。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保障客户利益和市场秩序。

为什么要在证券期货行业建设监管系统

根据百度题库信息,在该行业中建设监管系统原因如下:1、实现证券市场各项功能的需要:证券期货行业建设监管系统可以提高信息披露、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效率和可靠性,从而更好地实现证券市场各项功能。2、证券市场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证券期货行业建设监管系统可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规范,防范市场异常波动和风险事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正当权益的需要:证券期货行业建设监管系统可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和维护,保护投资者、发行人、交易机构等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4、防范证券市场所特有的风险的需要:证券期货行业建设监管系统可以加强对市场风险的评估和管理,防范市场所特有的风险,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大力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下面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吧。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原则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内容加强调解组织管理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建立示范判决机制建立小额速调机制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要求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16〕149号)以来,试点地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加强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1.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二、工作原则1.依法公正原则。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2.灵活便民原则。着眼于纠纷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调解工作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不得久调不决。3.注重预防原则。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推动健康投资文化、投资理念、投资知识的传播。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调解组织要加强信息共享,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三、工作内容(一)加强调解组织管理1.加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建设。证券期货调解组织是指由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组织等设立或实际管理的调解机构,应当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期货调解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定期商最高人民法院后公布。2.规范调解组织内部管理。调解组织应当制定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3.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组织应当加强调解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建设和专业技能培训,完善调解员从业基本要求,制定调解员工作指南,建立、完善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4.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5.建立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二)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范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调解范围。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2.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组织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第六节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落实委派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充分行使释明权,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经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受理。4.建立示范判决机制。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在清理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需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判决宣示法律规则、统一法律适用的,受诉人民法院可选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具有代表性的若干个案作为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通过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提高矛盾化解效率。5.建立小额速调机制。为更好化解资本市场纠纷,鼓励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基于自愿原则与调解组织事先签订协议,承诺在一定金额内无条件接受该调解组织提出的调解建议方案。纠纷发生后,经投资者申请,调解组织提出调解建议方案在该金额内的,如投资者同意,视为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接受。当事人就此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6.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7.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对证券、期货、基金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诉讼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8.充分运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开展工作。依托“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gov.cn)建设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并与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连通,方便诉讼与调解在线对接。调解组织应当充分运用“中国投资者网”等现代传媒手段,把“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研究制定在线纠纷解决规则,并总结推广远程调解等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展在线委托或委派调解、调解协议在线司法确认,通过接受相关申请、远程审查和确认、快捷专业服务渠道、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法方便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三)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1.充分发挥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依据。2.调解协议所涉纠纷的司法审理范围。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合同纠纷进行审理。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并提供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调解协议的内容进行审理。3.加大对多元化解机制的监管支持力度。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查明事实。对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4.加强执法联动,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对损毁证据、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5.加强经费保障和人员培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应当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专门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调解室,供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工作。建立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多层次联合培训机制,不断加强业务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四、工作要求1.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各自指定联系部门和联系人,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构建完善的证券期货纠纷排查预警机制,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2.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投资者保护专门机构、调解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3.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者保护局成立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指导、督促、检查辖区内人民法院落实好证券期货多元化解机制各项工作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各调解组织工作;各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相关调解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运作,指导并支持各调解组织在本辖区开展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将工作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具体产品,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其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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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纪人资格考试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交易员职业要求如下:  教育培训: 数学、经济、金融、会计、证券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优先。  工作经验: 具有证券公司、银行、基金、保险、期货、财经类咨询公司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证券业务流程;具有证券投资交易、分析能力,熟悉证券风险控制;能够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和办公设备,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较强的学习能力,以及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逻辑思维能力突出,严谨认真。  薪资行情  根据个人的交易水平和坐庄产生的利润工资是不一样的,一般的年薪从几万到十几万不等,如果坐庄做的好了还有很高的提成,一般是坐庄利润的10-15%。  职业发展路径  一般来说,证券交易员在半年内有80%被淘汰,剩下的20%有一半也会在接下来的6个月被淘汰,即一年后仅剩下10%。如此高的淘汰率显示了证券交易员这个职业的高门槛,由“毛坯人才”成为一名证券交易员是很困难的事。证券交易员要对宏观金融市场的变化十分敏感,同时还需要对微观金融市场机会的把握能力,这个就靠平时的积累与战时的果断。证券交易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参加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取得资格之后,进入相关领域,从一开始的普通职位到经理等管理职位。也可以运用自己累积的证券从业经验,像两个方向转型,一个是成为证券专家,到高等院校执教,或者到企业去,为企业服务成为投资顾问等等。

看好证券期货板块 买什么分级基金

  场内分级基金有专门投向于证券行业的,比如申万的证券行业A和B;  还有鹏华证券保险分级  场内购买基金是和股票一样的,是在左下角股票分类里,最低买入份额是100股。  费用是券商佣金以及单笔最低费率取最高值,具体费率要咨询你的券商给你怎样的费率了。一般最低可以到万三。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的介绍

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是不是每个省都有证券期货业协会

是的。证券业协会和期货业协会是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分别负责监管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和期货市场,各个省份设立地方性的证券期货业协会。

长沙方正证券期货交易所的电话是多少?

你好,方正证券只是一家证券公司,长沙那边是没有交易所的。

长城证券期货仿真开户怎么办理?

所谓期货仿真交易,就是客人在股指期货平台上开户一个模拟交易帐号,用来交易时不需要投入资金,模拟系统本身是有一定的资金额度,模拟系统的所有数据和真实操作系统是一样的数据,但唯一不同的是模拟帐户的资金是不能提款的,只能用来交易。长城证券期货真实开户:个人开立商品期货账户需要提供的资料:需要身份证和银行卡(银行卡需要中、农、工、建、交行的),然后联系长城证券期货公司开户人员,长城证券期货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预约办理,或者上门为您办理。但是如果开了股指期货账户,需要本人到长城证券期货所在的营业网点点办理,如果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上电话咨询。长城证券模拟期货开户:在开了期货投资账户前,客户可以选择先申请开通模拟交易账户,模拟交易账户根据自身打算要交易的品种来决定,如果打上交易商品期货可以提供商品期货模拟账户开户申请,如果打算后期参与股指期货可以提供股指期货模拟账户开户申请,提供的材料是一样的,需要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地址,本人必须保证信息完整真实,否则提交后无法申请开通模拟账户号,带来的不便请自行承担。如果当天提交资料后一般在当天工作时间可以下来,或者第二个工作日,长城证券期货公司将作出回应,长城证券期货公司会通过短信形式发送到申请模拟账户客户的手机上,然后投资者可以登录长城证券期货公司的网站下载模拟软件,即可长城证券期货仿真交易。[仅供参考]

证券期货什么意思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用来证明持券人有权按其券面所载内容取得应有权益的书面证明。它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一年考几次?

证券和期货是两个不同行业的考试,其中证券从业考试全年有五次,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全年也是六次(一次预约式考试,五次全国统考)。[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官网: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网上报名考试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和《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报名费用:61元/科考试形式:闭卷、机考[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报名官网:中国期货业协会(www.cfachina.org)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时间: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费用:65元/科考试科目:《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投资分析》考试形式:闭卷、机考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考试一年考几次? ]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券期货从业考试报名入口是什么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报名入口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报名平台”系统。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入口是“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分为三个类别,包括一般从业资格考试、专项业务类资格考试、管理类资格考试。其中,一般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设有《期货基础知识》、《期货法律法规》、《期货投资分析》科目。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常用手段有哪些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常用手段如下:1、非法募集资金: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手段或未经批准,非法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或期货交易活动。这包括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或投资资金等。2、虚假宣传:发布虚假的证券或期货信息、广告或推广材料,误导投资者,操纵市场行情,引诱投资者进行非理性投资。3、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内幕交易者通过获得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提前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或期货合约,以获取非法利润。4、操纵市场:通过集中大量资金或者与他人串通,以人为手段操纵市场行情,诱使他人跟随操作,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虚假披露:企业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环节提供虚假、误导性的信息,掩盖真实情况,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特点1、违法性质: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或授权。这些活动通常是非法的、未经监管的,涉及欺诈、虚假宣传、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2、高风险性: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常常存在较高的风险。这些活动往往以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操作市场或传播虚假信息,投资者容易陷入欺诈或操纵的陷阱中,可能面临重大的投资损失。3、隐蔽性: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非法募集资金到虚假宣传、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些活动往往采取隐蔽手段进行,涉及的人员和机构可能会隐藏身份或采取伪装措施,使得监管和执法部门难以及时发现和打击。4、假冒欺诈性: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常常伴随着假冒欺诈的特点。非法交易平台或机构可能伪装成合法机构,通过虚假宣传、伪造证件或执照等手段吸引投资者。

建立管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是谁的职责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拓展资料:一、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在现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础上修订完善形成的。《暂行办法》于2012年9月正式实施,2014年进一步修订完善,是证监会制定的首部资本市场诚信规章,被誉为填补了“法治和诚信结合”的空白,并在全国首届诚信论坛上,被评选为“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佳事例”。《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以来,以统一、全面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为支撑,内部实现诚信信息整合,外部开启信息共享合作,通过丰富诚信约束和激励手段,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构建了立体式的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实现了执法效能的大幅跃升,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取得积极成效。近年来,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不断深入,市场层次日益完善,市场主体进一步增多,市场产品进一步丰富,对资本市场诚信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需求;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也需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诚信监管机制,发挥诚信监管的“补强”作用。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诚信水平总体还不够高,一些方面表现出的失信问题还比较突出,而《暂行办法》还存在一些空缺和不足,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证监会从资本市场作为信息市场、信用市场的特点出发,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12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2月31日公开征求意见结束,证监会共收到66条反馈意见。经综合考虑,采纳了其中针对《办法》具体规范内容的合理意见。对于不属于这一规章调整范围或属于具体落实层面的意见建议,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以及其他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过程中加以重视。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50条,包括总则,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监督与管理,附则等内容。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扩充了诚信信息覆盖的主体范围和信息内容范围,实现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全覆盖”。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新三板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及相关企业、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等重要市场主体纳入诚信档案主体范围;将融资融券、证券质押、回购等信用交易活动中的违约失信信息,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违约失信信息,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拒不配合监管检查或者调查、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执法、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等市场主体严重失信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范围。二是建立重大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证券期货犯罪、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拒不执行生效处罚决定及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市场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三是建立市场准入环节的诚信承诺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承诺,承诺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诚实合法地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四是建立主要市场主体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对主要市场主体实施诚信分类监管。五是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制度,激励守信,对诚信状况良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实行优先审查制度。六是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状况查询制度,强化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自我诚信约束。要求在办理账户开立业务、开展信用类业务环节、主要市场机构聘任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等市场活动中,必须查询相关主体的诚信档案,并按规定实施相应的诚信激励约束,把好市场准入关,将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害群之马”挡在资本市场门外,净化市场诚信环境。七是强化事后监管的诚信约束。实现在监管的各流程、各环节都要查询诚信档案,作为采取监管执法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9】号《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3月28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融资更加困难。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负面清单,说明上市公司出现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会保存三到五年,以后涉及融资的审查更严格,融资更加困难,涉及并购和出售业务也会有影响。

东方证券期货是正规平台吗

东方证券期货是正规期货公司,在证监会能够查询。靠谱的期货公司主要看以下点1、评级,双评级期货公司资金安全更有保障2、下单速度,CTP交易通道直连期货交易所,速度更块,毫秒级速度3、软件,系统流程,服务器好,维护也好4、网点分布广,营业部网点遍布全国,方便现场办理各种业务5、服务,提供更专业细致的客户服务,解决开户和交易过程中的所有问题拓展资料:期货,英文名是Futures,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交易的货(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因此,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买卖期货的合同或协议叫做期货合约。买卖期货的场所叫做期货市场。投资者可以对期货进行投资或投机。主要特点期货合约的商品品种、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保证金、数量、质量、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条款都是既定的,是标准化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合约的标准通常由期货交易所设计,经国家监管机构审批上市。期货合约是在期货交易所组织下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价格又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厅里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产生的;国外大多采用公开叫价方式,而我国均采用电脑交易。期货合约的履行由交易所担保,不允许私下交易。期货合约可通过交收现货或进行对冲交易来履行或解除合约义务。条款内容最小变动价位:指该期货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期货合约交易单位"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合约交易价格包括开盘价、收盘价、结算价等。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互联网查询制度,并调整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决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十三条修改为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 ,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 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 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九)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十)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一)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三)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四)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五)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七)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八)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修改工作背景  《暂行办法》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自2012年颁布实施、2014年修订以来,通过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约束和守信激励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了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提升了全市场、全行业的诚信意识,为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证监会推动社会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有效探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提出许多新要求、新精神,资本市场有新发展、新情况,监管工作面临新问题、新任务,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一)党中央、国务院对诚信建设更加重视,需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要求。党的十九大和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都对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近三年来,国家相继连续出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6个诚信建设方面的专门文件,其他领域政策文件也就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创新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建立一系列新的诚信建设、诚信监管制度机制,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报告制度、诚信会员制度、市场主体诚信或者信用分类管理、严重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对诚信者予以激励的“绿色通道”制度、限制金融机构向失信主体提供金融服务、在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这些制度机制在《暂行办法》中尚未规定,亟待通过修改《暂行办法》来落实,实现政策要求的制度化。  (二)资本市场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完善诚信监管制度,对资本市场新领域、新主体、新活动实现诚信监管“全覆盖”。近年来,资本市场有了很大发展变化,对诚信建设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市场层次日益丰富,融资功能日益完备,不仅主板、创业板不断扩大,“新三板”、私募基金市场发展迅速,区域股权市场也纳入规范发展轨道,资产支持证券、债券以及期货等领域也有新发展,这些领域都要纳入市场诚信建设框架。同时,亟待进一步创新诚信监管制度机制,以适应市场的新业态、新模式、新方式日新月异并相互交织,市场运行日益复杂的局面。例如,近年来不仅融资融券发展迅速,债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等也有很大发展,有必要将这类交易活动中的诚信信息予以纳入,并引导相关主体在这类交易活动中查询诚信档案,体现诚信约束。  (三)针对股市异常波动暴露的资本市场制度机制建设的问题和不足,有必要从诚信建设角度,完善诚信监管基础制度。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反映出的“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突出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例如,针对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有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将交易者、投资者纳入诚信档案,并在开立证券期货账户中查询交易者、投资者诚信档案;针对不完善的市场体系,有必要将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以及债券违约事实信息等,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针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必要通过实现部际诚信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四)完善和强化诚信监管机制、措施和手段,是更好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的组成部分和重要抓手。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在把好市场准入关的同时,亟待通过事中阶段创新诚信监管方式、机制和手段,丰富监管“工具箱”,建立市场主要主体的诚信积分制度,并实行诚信分类管理,可以为事中监管提供抓手。市场上一些违法失信行为,仅处罚处理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公开曝光、限制交易等实施约束。有些领域游离在传统监管手段之外,对此诚信约束机制可以起到“补充”、“补强”的作用。此外,近年监管实践中开展的一些探索,有必要上升为规章规定。二、修改原则思路  这次修改,总体精神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完善丰富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制度。在修改过程中,基本遵循“三个结合”思路:  一是将国家相关要求与资本市场实际相结合。如前所述,近几年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这些要求着眼国家社会经济生活总体,是比较原则、提纲挈领的。在《暂行办法》的修改过程中,有必要结合资本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性质、规律和实际,总体朝着诚信记录全面、失信惩戒有力、协同监管有效的目标,进行相关制度设计。  二是将新增制度内容与原有制度框架相结合。从《暂行办法》实施五年多的实践和效果来看,这一制度是符合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其制度框架是基本符合诚信建设的内在规律的。新的形势提出的新要求,应当也有可能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通过修改、充实和完善诚信信息的内容与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等制度来实现。  三是将监管机关诚信监管与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相结合。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根据资本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要通过修改《暂行办法》,在加强监管部门诚信监管、约束的同时,进一步重视和发挥诚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的作用,打破诚信信息隔离给监管执法带来的局限性,真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工作格局。

如何识别非法证券期货?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识别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判断:1.看业务资质。证券期货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是非法机构,请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以免上当受骗。投资者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是否获准公开发行,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行政许可信息栏目,同时还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新股发行的具体信息;如果想要知道一家公司或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进行查询。另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投资者可以登录其网站查询具有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挂牌公司有关信息。例如,五矿期货是正规的合法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搜索“五矿期货”,就会出现如下信息:2.看营销方式。开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要遵守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进行业务宣传推介时,一般会采用谨慎用语,不会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同时还会按要求充分揭示业务风险。但是,不法分子大多利用投资者“一夜暴富”或急于扭亏的心理,较多采用夸张、煽动或吸引眼球的宣传用语,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跟买即涨停”、“推荐黑马”、“提供内幕信息”、“包赚不赔”、“保证上市”、“专家一对一贴身指导”、“对接私募”等说法吸引投资者。证券期货投资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3.看汇款账号。一般来说,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投资者钱财,获取非法所得。为达此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采取各种推销手段,如打折、优惠、频繁催款、制造紧迫感等方式,催促投资者尽快将资金打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会用个人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进行收款。投资者在汇款环节应当格外谨慎,如果收款账户为个人账户或与该机构名称不符,投资者一定不要向其汇款。4.看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不要登陆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蒙受损失。一般正规的证券期货机构的官网都有蓝标认证,比如,五矿期货的官网,在百度搜索就有“官方”的字样显示

由( )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答案】:A《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对违法失信信息的效力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规定的效力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之日起算。  超过效力期限的违法失信信息,不再进行诚信信息公开,并不再接受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申请查询自己信息的除外。”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建立资本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通过该平台查询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信息和第(六)项信息等违法失信信息。”  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2017年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情况如何?

2018年6月22日,证监会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办公室根据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的数据信息,对2017年资本市场诚信状况进行了统计、分析。根据诚信数据库记录的违法失信信息,我们对2017年度证券期货市场各类活跃主体的诚信状况进行了分析梳理。从违法失信主体情况看,2017年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机构共1072家。其中,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355家、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责任主体117家、公司债券发行人57家、证券公司75家、基金管理公司27家、期货公司52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46家、基金销售机构37家、资信评级机构2家,会计师事务所22家、资产评估机构16家、律师事务所1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74家、机构投资者61家、其他违法失信机构17家。其中,以上市公司相关主体、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主体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主体为主,约占全部违法违规主体的60.2%。2017年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个人共1716人。其中,上市公司相关人员927人、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人员77人、公司债券发行人相关人员24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109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60人、期货公司从业人员54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业人员1人、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06人、资产评估机构从业人员37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18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29人、个人投资者245人、其他人员29人。其中,以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个人投资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交易对方董监高,拟上市公司董监高)为主,占比54.0%。从违法失信行为情况看,市场违法失信行为中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仍然高居首位,占比47.4%,内控管理违法失信行为占比21.5%,业务经营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7.2%,市场交易违法失信行为占比13.6%。上市公司责任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主要是信息披露违法,这一定程度上说明信息披露违法失信行为既是上市公司监管的核心,也是市场违法失信的“高危区”。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表是查啥的

信用污点。包括执法类信息、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监管关注信息、公开承诺信息、正面诚信信息和其他信息。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诚信建设的指示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深入推进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工作。修订出台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失信记录公众查询平台怎么上

去期货协会官网和证券协会官网查会员,能找到你想要的

如何查询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银行从业资格证书?最好有官方的网站。

进入证券行业协会的网站,有成绩查询,如果市场基础和其他任意四门中的一门都过60分,那就代表你具有从业资格,之后你可以看见合格的图,等你以后拿着这个合格证去证券公司上班时,你就可以将合格证递交申请证券从业资格证了,以后上班就是凭这个证了,不过有效期为两年,如果想终身免考,那就五门过四门以上就可以。。。期货的从业资格证获取过程跟证券一样,都是上班后在公司申请,请行业协会颁发的。。。这样的解释应该可以了吧!不会再问我。。。

西南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怎么样?

相当不错啊,本来期货和证券隶属于金融,现在全国金融考核第一名的西南财经大学在08年把证券与期货系单独拿出来独立成立一个学院,可想而知学校是想出成果的,并配备强大师资,名誉院长前证监会主席周正庆,副院长本科清华毕业贺国生,直接会带研究生,我认为他的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讲的非常好,但是这个专业分数一般不会太低,和金融专业分数差不多,就业当然很不错了,仅次于五道口,欢迎你来报考,在成都温江区,校园也很美,当然小吃也很多噢,哈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记得加分啊。

求西南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生历年就业情况?能够进入券商总部或者银行分行吗?

这个是新开设的专业,就业情况有待检验,没有旧例可循。西财进券商总部和银行分行的每年都有,本科、研究生、博士都有,但不管什么学位,能进券商总部和银行分行的都是少数,这个要看个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管理办法还没实施吗

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经济观察网记者张力在9月12日郑州召开的“资产管理业务座谈会”上,经济观察网记者获悉,证监会向参会机构下发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对于同属于合并后的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监管、且在性质上均属于私募范畴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管业务,按照功能监管理念,证监会将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根据管理办法,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同时废止。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资管业务资格的审批准入,改为向相关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放开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放开了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定向资管业务由于历史原因而未能被定位为信托关系,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资管大一统根据证监会的起草说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属于私募基金的一种类型,意见稿旨在明确资管业务的现行法规体系与《私募办法》如何协调,统一搭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监管体系。2012年开始,资管业步入大繁荣时期,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三类机构在市场准入、投资范围、业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且普遍管制较多,不同程度上抑制了资管业务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对三类机构实施统一的功能监管。此前,该三类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分别适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规章及配套规则。而今后,各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均可适用统一的业务规则,而现行分散的相关业务规则可以同时废止。根据办理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管理办法也将促进资管业务法律关系的统一。根据现行法规,定向资管业务的法律性质定位为委托代理关系,区别于私募基金的信托法律关系。实践中,为了开展业务的便利,一般采取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但这一载体缺乏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隐患。而管理办法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载体统一为资产管理计划,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定向资管业务游离于信托法律关系之外的不利情况,消除法律风险隐患。此外,《管理办法》不再对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和基金管理公司一对一、一对多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现行规定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以及规模上限(现行规定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提出要求。在符合合格投资者相关要求的基础上,由各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和客户要求自行决定客户委托初始资产最低金额以及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上限。“八条底线”现行规则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局限于股票、债券等常规投资品种,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范围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尚不能直接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等。投资范围的局限阻碍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导致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根据办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计划投资范围增加了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证监会认为,经过多年的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资本实力和合规经营意识均明显增强,有能力防范和控制相关业务风险,有必要放宽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同时,管理办法还放开了对期货公司“一对多”业务的限制,允许期货公司非公开募集多个客户的资金开展资管业务。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持牌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不限于资管业务,还经营自营、经纪、公募资管等其他金融业务,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风险,并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涉及广大客户资金安全和权益保护,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近期业内频发的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违规问题亦引起监管层的高度重视。此次管理办法亦列举的形式规定了资管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违规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资产委托人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委托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违规参与本公司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资产管理计划,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亦在当天的会上强调,资管业务要牢牢守住八条底线:即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不得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利用资管产品进行商业贿赂;资管产品的杠杆率不得超过十倍;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对业务人员、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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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恒生指数 即港股,开盘时间和大陆一样,都是上午九点半开盘。但恒生指数是下午四点才收盘。大陆居民购买港股有三种渠道:一、开通A股账户的港股通权限(当下公认最便捷的直接投资港股方式还是通过港股通,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启动,它也成为继2007年推出港股直通车后又一个沟通A股和H股的投资通道);二、开通港股账户;三、通过购买基金曲线投资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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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是由香港恒生银行全资附属的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动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该指数于1969年11月24日首次公开发布,基期为1964年7月31日。基期指数定为100。这个你可以在艾德证券期货查看。

港股行情艾德证券期货有限公司常见的港股基础行情和lv1行情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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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是港交所股票指数,随港交所开盘而开盘,港交所每天交易的开盘时间是固定的,原先交易时间为上午10:00-12:30,下午14:30-16:00,自2011年3月7日起,恒生指数的交易时段将分阶段与内地接通,第一阶段将上午的开市时间提早至9时15分,中午12时正休市1小时30分钟,下午1时整交易开始,下午4时15分收盘。下午5时整开始晚间交易,深夜11时45分关闭整个市场。最新交易时间为9:15-12:00,13:00-16:30,17:15-23:45。艾德证券期货是香港持牌的券商,完全可以放心交易的。,去了解下吧,比较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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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市值计算,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的12个月平均市值涵盖率的63%,恒生指数由恒生银行下属恒生指数负责计算及按季检讨,在艾德证券期货查看详情。股市指数的意思就是,就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数字。指数是各个股票市场涨跌的重要指标,通过观察指数,我们可以对当前整个股票市场的涨跌有直观的认识。股票指数的编排原理是比较复杂的,那学姐就不在这里细讲了,点击下方链接,教你快速看懂指数:新手小白必备的股市基础知识大全一、国内常见的指数有哪些?根据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性质来进行分类,股票指数有五种类型:规模指数、行业指数、主题指数、风格指数和策略指数。其中,出现频率最多的是规模指数,比如我们熟知的“沪深300”指数,是说有300家大型企业股票在沪深市场上有很好的代表性和流动性,且交易活跃的一个整体情况。再譬如说,“上证50 ”指数也是常见的规模指数,代表上证市场规模和流动性比较好的50只股票的整体情况。行业指数代表就是它某个行业的一个整体状况。比如“沪深300医药”就是行业指数,由沪深300中的17个医药卫生行业股票所构成,同时也是在反映了这个行业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某一主题的整体情况是用主题指数作为代表的,就好比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这些方面,这是有关联的指数“科技龙头”、“新能源车”等。想了解更多的指数分类,可以通过下载下方的几个炒股神器来获取详细的分析:炒股的九大神器免费领取(附分享码)二、股票指数有什么用?从上文可以了解到,指数所选的一些股票都具有代表意义,因此,指数能够帮助我们比较快速的了解到市场的整体涨跌情况,这就能清楚地了解市场的热度,甚至能够了解到未来的走势。具体则可以点击下面的链接,获取专业报告,学习分析的思路: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应答时间:2021-09-24,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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